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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物價局對昆明家樂福兩違法店分別罰款50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wǎng)站 gymcjnpx.com   2011年01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昆明1月29日電(記者 趙大春)云南省物價局29日發(fā)布通報稱,對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店和世紀城店的價格欺詐違法行為,云南省物價局決定對兩門店分別罰款50萬元。

    云南省物價局稱,在近期組織的市場價格檢查中,發(fā)現(xiàn)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的部分門店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經(jīng)進一步查實,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店在銷售老樹普洱茶時,宣傳海報標價為60元/盒,但實際結(jié)算價為120元/盒。世紀城店在銷售特色魷魚絲時,銷售價格為138元/千克,價簽標示時用大號字體標示“13”,用小號字體標示“8.0”,誘導消費者誤認為銷售價格為13.80元/千克;銷售2000克火腿禮盒時,銷售價格為168元/盒,價簽標示時用大號字體標示“16”,用小號字體標示“8.0”,誘導消費者誤認為銷售價格為16.80元/盒;銷售的梗冠綠色盤錦大米有64.60元/袋和69.70元/袋兩種標價、貓哆哩酸角糕有11.08元/袋和11.80元/袋兩種標價、好彩頭散裝豆干有27.80元/公斤和33.60元/公斤兩種標價、士力架家庭裝有32.90元/盒和33.50元/盒兩種標價,以上商品均以醒目標價牌標示低價,而結(jié)賬時均以小標價簽標示的高價進行結(jié)算。

    云南省物價局稱,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兩門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了價格欺詐的價格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quán)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云南省物價局分別對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店和世紀城店作出了罰款5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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