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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征管相關問題明確 因質量問題退貨可退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gymcjnpx.com   2013年08月09日 15時03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記者 何雨欣)記者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于近日發(fā)布公告,對車船稅征管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2012年1月1日,新的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實施,車船稅在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收優(yōu)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為此,稅務總局針對新的車船稅法實施一年來發(fā)現(xiàn)的征管具體問題,制定了這一公告。

    公告稱,已完稅車船因質量問題辦理退貨,納稅人不再保有和使用該車船,納稅義務消失。由于車船稅是按年申報繳納,為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納稅人可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fā)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公告還稱,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此外,公告還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外國籍船舶的,不征收車船稅。境內單位和個人將船舶出租到境外的,應依法征收車船稅。

    “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的外國籍船舶不需要在船舶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登記,財產權仍屬于境外,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境內單位和個人出租到境外的船舶仍屬我國船舶,仍需在我國船舶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登記,應征收車船稅?!倍悇湛偩衷诮庾x公告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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