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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典型案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wǎng)站 gymcjnpx.com   2013年09月29日 20時09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記者 王思北、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3起地方法院審理的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典型案例。

    熊毅謊稱“航班有炸彈”被判刑四年

    2012年8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熊毅得知債主將搭乘航班向其索債,為阻止或遲滯債主到達,遂撥打深圳機場客服投訴電話,謊稱當天從襄陽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某航班上有爆炸物,將于飛機起飛后45分鐘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報后,隨即啟動一級響應程序,協(xié)調(diào)空管部門指揮該航班緊急備降武漢天河機場。緊急備降期間,導致空中9個航班緊急避讓,武漢天河機場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飛并啟動了二級應急響應程序,調(diào)動消防、武警等多個部門200多人到現(xiàn)場應急處置,深圳航空公司為運送滯留在機場的乘客,臨時增加2個航班,給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毅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判決宣告后,被告人熊毅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潘君謊稱“派出所有炸彈”被判刑一年三個月

    2010年11月30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潘君在廣州海珠區(qū)赤沙南約街邊使用手機撥打“110”報警電話,編造“在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官洲派出所內(nèi)裝了炸彈,會在15分鐘后爆炸”的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機關(guān)出動大量警力對官洲派出所及周圍進行排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君編造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潘君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張琬奇謊稱“體育館有炸彈”被判刑兩年

    2007年3月23日19時許,被告人張琬奇因和前男友宮某某之間有經(jīng)濟糾紛,到宮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歌舞廳欲收取當日的營業(yè)款。遭到拒絕后,張琬奇使用手機撥打110報警,謊稱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內(nèi)有炸彈,造成公安機關(guān)出動多名警力趕赴現(xiàn)場進行排查,并疏散館內(nèi)群眾200余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琬奇編造爆炸等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張琬奇有期徒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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