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個稅" />
 
三部門:個人持上市公司股票超一年
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個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gymcjnpx.com 2015-09-07 23:16 來源: 新華社
【字體: 打印本頁

    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記者 韓潔、申鋮)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7日晚聯合發(fā)文,明確從今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這是三部門聯合發(fā)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fā)布的消息。三部門2012年底曾聯合發(fā)文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三部門最新通知,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外,三部門明確,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部門表示,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三部門2012年發(fā)布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三部門明確,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點擊進入“維護資本市場穩(wěn)定”專題

責任編輯: 方圓震
 
?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于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系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