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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
黃興國受賄案一審獲刑十二年

2017-09-25 18:2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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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石家莊9月25日電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公開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受賄案,對被告人黃興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dān)任中共浙江省臺州地委書記、臺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wù)上的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wù)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guān)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3萬余元。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興國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應(yīng)依法懲處。鑒于黃興國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檢舉揭發(fā)他人違紀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要糾錯】責(zé)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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