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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fā)布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

2018-02-08 07:35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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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表示,這部司法解釋是黨的十九大后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又一部訴訟法的全面司法解釋,將對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推動行政審判工作健康發(fā)展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據(jù)了解,2012年以來,全國法院共審理行政案件108.139萬件,辦理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118.7517萬件,有力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力推動了法治政府建設。

據(jù)介紹, 《行訴解釋》全文分為13個部分,共163條,是對《若干解釋》《適用解釋》的修改、補充和完善?!缎性V解釋》明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邊界,既要解決“立案難”痼疾,又要防止濫訴現(xiàn)象,增加規(guī)定了下列5種不可訴的行為: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過程性行為,協(xié)助執(zhí)行行為,內部層級監(jiān)督行為,信訪辦理行為。

《行訴解釋》明確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記者 徐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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